发布时间:2016-05-26 08:29:14 作者:小俞 浏览次数:3122
建筑业企业新资质管理规定与标准培训资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与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已颁布实施。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的建筑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确保我市建筑业企业按新规定新标准就位,我们举办本次建筑业企业新规定标准宣贯培训班。
今天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
一、资质管理规定及标准修订背景及修订过程
二、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修订主要内容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主要内容
五、过渡期政策
六、企业申请换证实务操作
一、资质管理规定及标准修订背景及修订过程
(一)修订背景
建筑业资质管理制度是政府调控市场,引导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资质标准在市场调控的导向作用,提升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调整作用,引导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是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是从1984年起开始实行的。具体按时间段来划分:84年前,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要求,主要是行业管理与地方管理相结合,是一种分散、指令性的管理模式。85年至89年,一些行业管理部门及有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主要根据各行业以及地方的不同情况对施工队伍设定了行业资质条件,并设定了营业等级。其主要管理模式:要求施工队伍按等级承揽业务。89年至95年,建设部出台《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2号),将施工企业分20个类别41个专业分施工承包、专业分包。该阶段管理模式主要是计划与市场并行的模式。95年至2001年,建设部重新修订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48号),要求施工企业全部过渡到全国统一资质等级,设施工总承包、施工承包、专项分包。其管理模式在全国建立统一、有序的市场机制。2001年至2007年,建设部又一次修订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87号),对建筑业企业统一管理,统一序列、等级、标准,设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增加特级资质等级。管理特点是统一、有序、系统、年检,并与市场挂勾。2007年,根据新行政许可法要求,建设部出台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159号),要求在全国对建筑业企业统一管理,下放部分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权限,统一资质序列、等级、标准,设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修改了特级标准。其管理特点是统一、有序、系统、分级审批、市场机制、动态监管。30年来建筑市场不断地发展,施工队伍不断地壮大, 资质管理制度不断地完善,资质管理文件也不断地修订。
在新标准、管理规定以及实施意见未出台前,我们的资质管理文件主要由《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2007年)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001的文件)三个文件组成。159号令与《实施意见》及特级标准在2007年颁发,但资质等级标准一直延用2001年制定的旧标准, 资质管理文件急需修改配套。
2001年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对建筑业行业发展曾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1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老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一是专业设置与现行职能分工不相符;二是部分指标与工程实际不相符;三是资质标准专业划分不合理;四是过于偏重于对管理和技术指标考核。老的管理规定也存在问题:一是部分规定不符合市场需要;二是缺少动态监管的相应规定;三是部里审批资质类别过多。
综上所述,原有的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已不适应现行市场需要,急需对管理规定、资质标准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1、修订指导思想与原则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
——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行政审批,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建立促进建筑业人才持续发展的引导机制和规范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发包工程的约束机制;
——引导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
2、修订过程
一是深入调研,理清思路;二是开展课题研究,加强协调沟通,确定标准框架;三是修订管理规定并征求意见;四是修订资质标准和起草实施意见;五是公布并实施。
整个修订工作基本上是2012年启动的。2012年9月,启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修订工作;2013年8月确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框架,10月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14年11月颁布《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2015年1月,颁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出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二、管理规定和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1、进一步简政放权,下放部分资质的审批权限
①下放审批权限
一是下放中央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的受理和审批 ;
二是非中央建筑企业的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特级、一级资质申请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三是企业资产、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审核交由初审部门负责;
四是由省级、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除部里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外的其他资质许可的程序。
②简化和调整企业申报资质的材料要求和规定
一是不再要求企业报送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材料,对注册人员的考核可通过注册人员数据库进行核查;
二是不再要求企业报送注册资本金、产值、一般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考核资料;
三是增加了审批机关应当推行电子化审批,建立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
③取消主项资质规定,打破资质序列限制
取消企业主项资质的规定和只能增项5个专业承包资质的限制,打破资质序列限制,允许三个资质序列可以相互申请。
2、注重动态监管,增加了事中、事后监管内容
①强化资质审批机关行政人员 法律责任;
②明确企业限期整改的期限和整改期间的市场行为要求;
③明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市场行为和资质标准条件的监督管理;
④明确地方对部里许可资质的企业需要处以行政处罚建议的类别和程序。
3、为促进行业发展,增加从政策上引导的内容
①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
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4、调整章节结构,精简、规范表述
①为方便企业和管理部门使用,对原部令章节进行调整简化;
②企业申报材料清单由实施意见做具体规定,明确了8大类13小类资质申报类型涉及的34种申报材料;
③规范了工作日和具体时间限制的规定
许可部门--——工作日(涉及许可核准与工作事项)
企业---——自然日(提前三个月、限期整改时间)。
(二)资质标准修订主要内容
1、修订的主要原则
①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资质三个序列不变;
②可由市场自主选择、行业自律进行调节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职能要求的专业承包资质予以取消;
③部分专业划分过细、市场需求较少、经营业务相近的专业承包资质予以合并,取消劳务资质分类;
④对部分与现行工程实际、管理制度不相适应的指标进行调整和减少,增加必要的引导指标。
2、调整资质标准框架
①调整部分施工总承包资质名称。
原标准名称 |
新标准名称 |
房屋建筑工程 |
建筑工程 |
化工石油工程 |
石油化工工程 |
冶炼工程 |
冶金工程 |
机电安装工程 |
机电工程 |
施工总承包特级相应资质名称一并变更
②将60项专业承包资质调整为36项:
——取消了原标准中金属门窗工程、电梯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预应力工程、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等8个专业承包资质;
——并入施工总承包资质12项
原标准 |
新标准 |
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
电信工程专业承包 |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 |
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
堤防工程专业承包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河整治工程 |
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
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
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
炉窑工程专业承包 |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 |
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 |
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石油化工施工总承包 |
管道工程专业承包 |
市政公用工程和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合并变更名称7项
原标准 |
新标准 |
建筑防水工程 |
合并变更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 |
防腐保温工程 |
|
建筑智能化工程 |
合并变更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 |
电子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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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 |
合并变更为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 |
通航设备安装工程 |
|
水上交通管理工程 |
——变更名称5项
原标准 |
新标准 |
预拌商品混凝土 |
预拌混凝土 |
园林古建筑工程 |
古建筑工程 |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 |
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 弱电系统工程 |
民航空管及机场 弱电系统工程 |
送变电工程 |
输变电工程 |
③将劳务分包资质调整为施工劳务资质,并明确施工劳务资质不划分类别与级别。
3、合理调整考核指标
①调整企业资产指标。调整了企业净资产指标,取消了企业注册资本金和工程结算收入指标。
②合理调整主要人员指标。降低了企业技术人员总数的要求,明确专业要求;取消了总会计师、企业经理的指标要求;对注册建造师按专业进行考核;增加了对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要求。
③调整工程业绩指标。尽可能不将群体面积、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作为考核指标;最低级资质标准中增加了关于个人业绩要求;减少工程业绩数量,以考核工程规模为主调整为以考核工程规模与工程数量相结合。
④调整技术装备方面考核指标。对于未明确列出具体施工设备和检测设备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不再将技术装备作为强制考核指标。
⑤调整了施工劳务资质标准指标。将“企业注册资本”由3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增设了企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考核指标;提高了企业自有技术工人总数的要求。
4、调整了承包工程范围
①对建筑工程工总承包一级企业设定承包工程下限,提高承包工程上限 ;
②调整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增大了不同等级资质之间的业绩搭接;
③提高特级资质承包下限,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
5、新老标准对比示例
施工总承包以建筑工程一级标准为例
企 业 资 质 |
老标准 |
新标准 |
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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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
净资产1亿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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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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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指 标 |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
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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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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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 |
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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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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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岗位工人不少于15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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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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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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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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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标准 |
新标准 |
技术 装备 |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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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绩 指 标 |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
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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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
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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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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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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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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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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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承包资质以装修装饰工程为例
企 业 资 质 |
老标准 |
新标准 |
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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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
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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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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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指 标 |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
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 |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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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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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且建筑学或环境艺术、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
建筑美术设计、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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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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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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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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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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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装备 |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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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绩 指 标 |
企业近5年承担过3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或三星级以上宾馆大堂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
近5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2项,工程质量合格。 |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以住建部22号发布实施的。《规定》共六章42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共7条;第二章:申请与许可。共17条;第三章:延续与变更。共6条;第四章:监督管理。共11条;第五章:法律责任。共7条;第六章:附则。共1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本《规定》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住建部颁布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实施意见》共分七大部分共四十九款规定。
《规定》、《标准》以及《实施意见》构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增项、升级以及监督管理重要依据和刚领性文件。下面分五个方面进行讲解。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 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依据: 法律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适用范围(《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管理责任(《规定》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相关部门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二)申请与许可
1、许可权限
①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核准的资质(《规定》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规定》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③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规定》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2、企业申请要求
①申请条件。企业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企业资质(《规定》〉第三条)
②法人资格。企业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实施意见》第一点)
③设计互通。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对应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实施意见〉第十点)
④首次申请。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的,按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规定》第八条)
⑤申请数量。申请资质数量、类别均不受限制( 《实施意见》第五点 )
⑥升级年限。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实施意见》第七点
⑦一般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涉及住建部核准的资质)(《规定》第十二条)
⑧中央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可以由中央建筑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规定》第十二条)
⑨军队所属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可由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3、一般许可程序及时限
①涉及住房建设部核准的资质,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②涉及省级、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许可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上述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电力等资质核准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核,相关专业部门应在20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返回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企业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按《规定》应当在本省申请资质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其资质申请按上述程序办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的军队所属企业,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这6点规定来源于省厅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不作为最后规定)
4、特殊许可申请程序及时限
①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②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③上述事项办理其中涉及住建部核准的资质,企业向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后,将初审意见与材料报住建部,住建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涉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资质的,企业向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后,将初审意见与材料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
④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住建部核准的应在国家级报刊、省厅核准的应在省级报刊)。
所有变更事项涉及交通、水利、电力等相关部门的应告知给相关部门。
5、许可机关资质审查要求
①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企业是否存在《规定》二十三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
《规定》二十三条所列行为: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③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予以公告许可结果。
④许可机关对企业申请许可资料、审查意见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⑤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直接申报的,由中央建筑企业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司,并组织抽查。(《实施意见》十一点)。
⑥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相关资质的,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为准,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未按规定进入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在发布平台的信息不能证实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资质许可机关应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业绩情况,核实不符的,不予认定。
⑦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人员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内相关信息为准,未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的人员不予认定
(⑥、⑦来源于省厅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不作为最后规定)
6、重新核定要求
①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
②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外资退出,跨省变更,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企业合并,新设合并,吸收合并等事项按建市[2014]79号中简易程序办理。
7、资质申报材料要求
①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实施意见》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位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的,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③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④资质最早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⑤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缩写页码。
⑥企业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三)资质证书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2、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规格为297mm*420mm(A3);副本规格为210mm*297mm(A4)。资质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由资质证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见《实施意见》附件5。
3、每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同一资质许可机关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资质证书上;不同资质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后,分别打印资质证书。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不得增加证书副本数量。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
5、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应在工商变更后一个月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6、证书遗失后,应在公共媒体刊或许可部门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再向许可部门申请补办
7、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
①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计算。
②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③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上推下卸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④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四)监督管理
监督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监督主要内容:定期与不定期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动态监督:定期不定期对企业资质条件市场行业进行核查。
监管要求:
一是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二是检查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三是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
处罚要求:
1、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可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
2、外省市企业,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3、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4、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上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住建部,由住建部负责作出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5、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①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④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①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②企业依法终止的;
③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④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8、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9、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理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同时,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五)法律责任
1、申请资质的企业弄虚作假的,对未获得资质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对已获得资质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2、企业有《规定》二十三条行为之一,《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3、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5、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③对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④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⑤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有其他违法行为 。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主要内容
(一)总则
1、资质分类
总则部分说明了整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建筑业企业资质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个类别,一般分为4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一般分为3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2、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其拥有的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注册执业人员、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以及技术工人)、施工业绩以及技术装备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3、业务范围
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由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可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
4、有关说明
注册执业人员: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并在申请资质企业注册的人员
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相应建筑物、构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
本标准的“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另行制定。
(二)指标解释
1、资产
只对企业净资产(个别类别还对厂房考核)考核。首次申请以企业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金为准(必须是实收资本),对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延续以及增项考核企业以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
对企业申请多类别资质,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企业的厂房可以是自有或租赁。
2、企业的主要人员
①企业的主要人员由注册执业人员、有取称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以及技术工人组成。
②企业主要人员须60周岁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考核。
③《标准》中所称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其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
④现场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相应岗位证书包括: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⑤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⑥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
⑦社会保险证明应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保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缴费明细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⑧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证书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申请多个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
⑨企业主要人员注册建造师专业。《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
⑩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职称专业。《标准》中专业作了限定,且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30人应当由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4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各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标准》中专业未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是指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如: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数量或两者之和的数量为15人,但其中至少应有1名结构专业、1名材料或化工专业人员,其他人员专业不作要求。《标准》专业作限定,且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指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60人”,指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人员总数满足60人即可,每个专业人数不限,也不要求所有专业齐全。
⑾企业主要人员中现场管理人员专业。《标准》中要求岗位证书齐全是指企业申报人员中所要求岗位证书人员至少有1人,其他岗位证书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机场场道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是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30人中至少有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各1人,其余人员可以是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机械员等任意一种人员。
⑿企业主要人员中技术工人工种。《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作出要求的,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
⒀企业主要人员个人业绩。《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有要求的,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累计指标的,不做累计考核,且不受年限限制。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近10年承担过下列3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提供的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项目即可,长度不作考核。
3、技术装备
依据标准其中要求技术装备的资质有:
①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一、二、三级;港口与航道工程一、二、三级;市政公用工程一级。
②专业承包共11个专业:预拌混凝土不分等级;桥梁工程一、二、三级;遂道工程一、二、三级;钢结构工程一、二级;公路路面工程一、二、三级;公路路基工程一、二、三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公路机电工程)一、二级;港口与海岸工程一、二、三级;航道工程一、二、三级;河湖整治工程一、二级;海洋石油工程一、二级。
③《标准》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4、企业业绩和承包范围
⑴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⑵业绩中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如建筑工程中的。。。)。
⑶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⑷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⑸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⑹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⑺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⑻“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
⑼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境外承包工程,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⑽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⑾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⑿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⒀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⒁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⒂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⒃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⒄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三)有关说明
1、被取消的资质的相应工程发包要求
金属门窗工程等7类被取消的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时,应将前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2、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以及多个专业部门资质
⑴涉及公路方面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⑵涉及水运方面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⑶涉及水利方面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⑷涉及通信方面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⑸涉及铁路方面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⑹涉及民航方面资质。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⑺涉及多个专业部门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核工程专业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3、中央建筑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主业为建筑业或下属一层级企业中建筑业企业数量较多的企业。中央建筑企业下属一层级企业是指中央建筑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建筑业企业。
五、过渡期政策
(一)过渡期期限及换证要求
1、自《规定》实施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和《标准》及《实施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上简称换证)。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历质证书自行失效。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
3、新旧资质换证对应关系
基本原则: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新《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具体可参考持老证按新标准换证对应专业一览表(培训资料P137)。
⑴按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附着升降脚手架、送变电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名称变更后的相应专业承包资历质换证。
⑵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专业承包资历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⑶按原《标准》取得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理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历质企业,可申请《标准》中1项低于原资质等级并入的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其中,按原标准取得堤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⑷按原标准取得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一级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
⑸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建筑装修装饰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历质换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⑹按原标准取得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理制工程等不分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⑺按原标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二)过渡期内承包工程范围
基本原则: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具体可参考持老证在过渡期内承揽业务一览表(培训资料P144)。
⑴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⑵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⑶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
⑷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⑸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三)过渡期内动态监管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时,对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的原标准进行动态监管;对按《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和《标准》进行动态监管。
六、企业申请换证(升级、增项)实务操作
(一)资质申报资料编制前准备工作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资料是企业申请资质的重要文件企业在办理有关新设立、升级、增项、延续、重新核定及换证等资质申请事项时, 应编制、提交资质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编制前做好准备工作,是提高资质申报成功率的基础。应注意以下环节:
领导重视,成立小组;
学透文件,明确目标;
对照标准,制订方案;
搜集素材,落实措施。
(二)资质申请材料的编制
1、资质材料组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由《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两部分组成。
2、资质材料编制的总体要求:申报资料编制工作,是提高资质申报成功率的关键。要求做到:
符合条件,满足标准,真实有效,齐全清晰,方便审查。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填报
企业新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重新核定以及换证均应填写上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具体填报要求详见《实施意见》附件1)。
(四)附件材料
资质申报附件资料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文件的重要组成部份,是满足资质标准条件的文字证明资料,需与资质申请表中所填报的有关数据相统一。
所有附件资料必须有目录有页码,必须使用中文,如文件为外文时应翻译成中文,同时提供外文原件与中文翻译件的扫描或复印件。
附件材料主要包括企业申请各资质事项相关的材料(具体要求按《实施意见》附件2提供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具体按企业综合资料、人员资料、业绩资料三册整理、装订。
综合资料(首次申请)
《实施意见》附件二中的3、4、9、13、14、15项资料。
综合资料(增项)
《实施意见》附件二中的4、6、12、14、15、16项资料。
综合资料(升级)
《实施意见》附件二中的4、6、12、14、15、16项资料。
综合资料(延续)
《实施意见》附件二中的3、4、6、12、14、15、16项资料。
综合资料(换证)
《实施意见》附件二中的3、4、7、12、14、15、16项资料。
人员资料(首次申请)
《实施意见》附件二中的17、18、19、20、21、22、24项资料。
人员资料(增项)
《实施意见》附件二中的17(增项需求的建造师)、18、19、20、21、23、24项资料。
人员资料(升级)
《实施意见》附件二中的17(升级需要的注册建造师)、18、19、20、21、23项资料。
人员资料(延续)
《实施意见》附件二中的17(资质所需要的注册建造师)、18、19、20、21、23项资料。
人员资料(换证)
《实施意见》附件二中的17(资质需要的注册建造师)、18、19、20、21、23项资料。
业绩资料。只有企业资质升级时需提供企业工程业绩
《实施意见》附件二中的25、26、27、28、29项资料。
因资产重组发生分立或合并而设立新的建筑业企业需申请资质时,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增加改制重组卷(附件资料四)。
(五) 资质申报资料的印刷与装订
1.《资质申请表》的印刷和装订要求
1.1申请表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
1.2封面、封底使用白色压纹纸;
1.3申请表的装订应胶装成册,软皮包装,不要使用硬皮、塑料皮或打孔装订
2.附件资料的印刷及装订要求
2.1附件资料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
2.2封面、封底一般使用白色压纹纸,也可使用淡蓝、淡绿、淡黄色压纹纸,不要使用其他颜色及纸张;
2.3附件资料的装订应胶装成册,软皮包装,不要使用硬皮、塑料皮或打孔装订;
2.4附件资料应有总目录及页数说明,每页页脚下方有页码;
2.5申报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扫描或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每页右上角应加盖企业公章;
2.6附件资料分卷装订,个别卷如页数过多,可再分册装订,注明“XX卷 第X册 第X分册”;同一卷中,不同类别的内容可用彩纸分隔;管理人员册中的劳动合同扫描或复印件可单独装订成册;
2.7代表工程业绩资料建议按专业、按核准权限分册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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